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

发布时间:2024-04-28 00:16:39 来源: sp20240428

人民网北京11月27日电 (薄晨棣、高清扬)为加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,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,引导家长“依法带娃”,今日,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2023年第二批共六件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。

记者了解到,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被抢夺、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。抢夺、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,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,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。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暴力,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,还可能因被迁怒、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,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“以暴力解决一切”的错误观念,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。出于健康成长的考虑,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、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

在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,为争夺抚养权,蔡某某的父亲先是暴力抢夺、藏匿蔡某某,导致年仅四岁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见到母亲;后不顾蔡某某哭喊阻止,暴力殴打蔡某某母亲,同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,导致蔡某某因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接受心理治疗。此案中,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,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、精神侵害存在差别。但考虑到孩子作为被抢夺、藏匿对象和暴力行为目击者,其所遭受的身体、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,人民法院对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,体现了司法对抢夺、藏匿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的“零容忍”态度。

典型案例强调发现机制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性作用。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,发现是基础和关键。学校、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时间最长的场所,老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一环,其是否能够细心关注、及时报告,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程度。在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,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,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,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。最高法提示,孩子们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无人可说的,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;同时呼吁广大学校、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,除了教书育人外,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是职责所在,更是托举孩子幸福人生的善举。

此外,明确离婚纠纷中,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、已满两周岁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因素,但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。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,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体、精神侵害,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。如在韩某某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,考虑到韩某某处于由单亲抚养的生活环境,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,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,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,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。这不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应有功效,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,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。

警示父母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。现实中,有的父母片面以学习成绩为唯一目标,忽视孩子正常的身体、心理成长规律;有的父母片面理解“爱之深,责之切”,动辄以打骂方式对孩子进行管教;有的父母不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,强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;还有的父母将工作、生活中积累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。这些身体、精神侵害行为,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。比如,在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,父亲“望女成凤”的迫切心情,很多家长都深有体会,但其采取的冻饿、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,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,禁止出门上学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,名为“爱”实为“害”,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。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基础上,还通过责令施暴人接受矫治、对施暴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给父母“上课”。最高法结合少年审判工作经验提示广大父母,每个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独立个体,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。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,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,以恰当的方式引导、教育子女健康成长。

(责编:薄晨棣、邓志慧)